福州出臺房屋征收補償新規
避免城中村改造項目“一案一議”,明確擴建部分面積歸現產權人所有的情形
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有了新的調整。記者21日從福州市房管局獲悉,為高效推進城中村改造,避免“一案一議”,《關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補充意見》正式發布。
意見適用于福州市五城區,其他各縣(市)及長樂區、高新區可參照執行。中央駐榕單位、省屬單位、外地駐榕單位及垂直管理的單位房產的征收補償安置,經產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參照執行。
避免征收補償
“一案一議”
“2023年9月以來,臺江區狀元小區地塊、鼓樓區屏西小區房屋征收中遇到一些現有政策未覆蓋的征收補償問題,主要是市、區兩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棟外雜物間補償、原單位住宅單元房擴建部分補償、未辦理建設審批或產權登記的單位宿舍補償、屬于單位所有的住房和雜物間產權放棄以及征收屬于單位所有的住宅、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等問題。”福州市房管局人士表示,此類問題之前均按照“一案一議”的方式,由屬地政府報市政府議定后落實辦理。
考慮到今后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尤其是鼓樓、臺江中心城區項目也會遇到此類問題,為避免“一案一議”,出臺了《關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的補充意見》。
這些擴建部分面積
歸現產權人所有
對于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統一建設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棟外雜物間,統建的住宅在房改前已移交房管部門管理收租并房改,但棟外雜物間未辦理移交手續,征收時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區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統建的雜物間,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按漏管公房予以接管;接管單位在收繳承租人積欠租金后,可按規定收回產權補償款后放棄雜物間產權給承租人。
對于原市直、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單位住宅以單位名義牽頭統一對房屋進行擴建,住宅已房改但擴建部分未記入產權證范圍,征收時由房屋征收部門發函征詢牽頭單位擴建資金來源(原牽頭建設單位已關閉或解散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函),建設單位無法證明擴建資金來源系單位出資,或者收到函件后一個月內未書面回復的,擴建部分由現產權人出具書面承諾,并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擴建部分面積歸現產權人所有。
對于未辦理建設審批或產權登記的市直、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宿舍,征收時原則上依據《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實施補償。
公房產權放棄給干部職工
應結清相關租金
涉及市直單位所有的住房和雜物間產權放棄事宜,由市直單位依據《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版)》等相關規定研究決定。涉及區級單位所有的住房和雜物間產權放棄事宜,由區級房管部門會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參照相關規定提出產權放棄意見,報所在區政府審核。以上公房產權放棄給干部職工的,應結清相關租金。
對于僅分配雜物間未分配住房,且職工或其配偶已享受過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分配的雜物間應由產權單位予以收回,職工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可給予搬家費、裝修補償、提前搬遷獎勵。
對于被征收單位出資建設的門衛房、水泵房、車棚等附屬用房,按規定補償給出資建設的單位,征收補償款支付按財政規定執行。上述門衛房、水泵房于1998年12月1日前改作住宅并分配給干部職工居住使用,職工及其配偶未享受過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可視同住宅放棄公房產權給職工進行補償安置,但不得更名。
非住宅房屋可選擇
調換兩種安置房
《補充意見》提出,征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可選擇調換住宅(僅限調換105平方米及以上戶型的統建、出讓地配建安置房現房)或者非住宅安置房,按照市財政評審中心合規性審核評估結果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取平均值作為產權調換結算差價款的依據。被征收房屋價值也可按整體區位評估價方式計價。征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有的住宅房屋,可按上述規定選擇產權調換所提供的非住宅安置房。
被征收單位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間每6個月按以下標準給予過渡費補助:經營性店面按確認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補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50元/平方米的補助;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過渡期間自被征收房屋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算至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征收單位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6個月標準給予一次性過渡費補助。(記者 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