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正常營業中的一家口腔診所展開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一樓隔間有一臺醫療污水處理設備,但該設備處于未通電狀態,未正常工作。執法人員對該診所違法事實取證后,確認其存在醫療污水未進行消毒處理造成環境輕微污染的違法事實。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該診所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點睛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