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福州市交通運輸局所屬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某水域巡航時,依法對一船舶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使用燃油含硫量快速檢測設備對該船抽取的燃油樣品進行檢測,顯示硫含量為221.06mg/kg,該船涉嫌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執法人員將抽取封存的燃油樣品送至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正式檢測。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船送檢燃油樣品實際硫含量為264mg/kg,不符合當前國家推行的國六燃油標準(硫含量小于10mg/k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執法人員對該船處以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吳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