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在糧食生產方面,《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規定,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社會各界通過代耕代種、認籌認種、訂單種植等方式,恢復撂荒地用于糧食種植等農業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糧食作物良種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加強糧食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種子市場監管,建立健全救災備荒糧食作物種子儲備制度,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規定,禁止被污染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糧食經營者運輸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作為食用用途糧食的運輸和裝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因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受到污染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在監管方面,《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信息化建設,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規劃,建立全省統一的糧食購銷領域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并與糧食安全保障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該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網記者 馮川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