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言語不和,繼而發生爭執,去年8月9日晚,滴滴司機張某某用拳頭擊打醉酒乘客董某某頭面等部位,致使其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今年7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某一審獲刑13年。
今天上午,關于此案的民事糾紛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死者的妻兒向張某某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滴滴公司)索賠各項損失119萬多元。
庭審現場
“滴滴”:可補償但不賠償
原告許某、董某是死者董某某的妻子與兒子,今天上午二人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師出庭應訴。
被告張某某,今年36歲,山東省新泰人,小學文化,案發前系滴滴公司的注冊司機。經法庭傳喚,張某某無故不到庭,缺席審理。
原告訴稱,去年8月9日晚,董某某使用滴滴公司網約車平臺手機軟件“滴滴打車”電召“滴滴快車”,目的地是一家酒店。車輛行駛過程中,滴滴公司安排的司機張某某對董某某進行挑釁辱罵,到達目的地附近后,又對董某某進行毆打導致其昏迷,后董某某被送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死亡。“當時,車輛離酒店還有100多米,隔著一條馬路,張某某就結束了訂單,之后,看到董某某倒地,張某某接新單駕車離去,怠于施救。”
原告認為,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旅客人身安全,其缺乏有效的服務培訓,未能有效約束張某某的服務水平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滴滴公司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19萬多元,張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前的刑事審判時,張某某稱自己此前是一名貨車司機,剛注冊滴滴司機一個多月,沒有能力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今天的庭審中,被告滴滴公司答辯稱,司機和乘客的打斗是在結束訂單之后,是司機的個人行為,而且雙方的打斗是在車輛之外的道路上,此時客運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滴滴公司沒有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張某某沒有能力賠償,滴滴公司可以從人道主義立場對原告進行補償,但不賠償。”
截至記者發稿,此案還在審理中。
司機張某某和乘客董某某的矛盾是否如原告起訴書所言,二人到底為何發生爭執?張某某的毆打和董某某死有何關系?北京市二中院對于此案的一審刑事判決,對這些事實進行了查明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