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車司機也要注意人身安全!日前,大亞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乘客劫匪2次接同伴后在途中搶劫滴滴專車司機的案件,被告人張某、劉某、李某分別被判處三至十年一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
今年1月9日晚上8時許,何某(另案處理)在東莞塘廈鎮一廣場承租了被害人卿某駕駛的車輛,在附近接上張某、劉某、李某后一同前往惠州大亞灣一工地附近。駕駛了一段路后,何某便讓卿某在路邊等,他與其他三人下車再上車。上車后,何某隨即掏出事先準備好的彈簧刀對著卿某,命令其坐到后排座位,李某用扎帶綁住卿某的雙手。劉某負責開車,張某坐在副駕駛位置,李某和何某一左一右把卿某夾在后排中間,4人開始對卿某實施搶劫,逼迫他說出了銀行卡密碼和手機支付寶密碼。張某用卿某的手機通過支付寶轉賬5000元到自己的銀行卡,隨后在大亞灣西區一柜員機取出了這筆款,另外還從卿某的交通銀行卡中取出了2000元。取款后,何某等人將卿某丟在路邊,叫他到指定位置取車。事后,何某分得1800元,張某、劉某、李某均分得1700元。
時隔不到10天,何某又糾集張某、劉某搶劫了另一名滴滴車司機。被害人林某通過滴滴搭車軟件接到了客戶的搭車信息,在惠州河南岸汽車客運站接到了何某、張某、劉某三人。隨后,何某要求林某將車開到東莞一公司門口,謊稱要等朋友送車費過來。林某等了半個多小時不見有人來,便覺得不對勁,對何某等人說,大家出門在外,沒帶錢就算了。但何某等人不肯下車,又以同樣作案手法搶走了林某90元人民幣、兩部手機。事后,何某將林某的小車以6600元人民幣變賣,張某分得了一部手機和90元人民幣;劉某分得另一部手機。劉某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張某歸案。
大亞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相威脅,劫取他人財物,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中被告人張某、劉某參與搶劫兩次,數額巨大;被告人李某參與搶劫一次,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判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判決后,三被告人服判,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