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直播平臺生存艱難
在《規定》對直播行業提出的一系列監管要求中,“對于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的要求會顯著提高運營成本,可能對一些中小直播平臺會造成一定影響。”斗魚直播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等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對于部分中小直播平臺來說是極大的挑戰。
目前,直播平臺的運營成本主要來自于居高不下的寬帶成本、內容支出、技術研發、運營成本和高昂的宣傳推廣費用。“在目前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伴隨著資本寒冬的階段,許多中小直播平臺面臨著運營壓力,如果在技術投入和運營方面有更高的要求的話,對于他們的生存發展來說會更難。”王傳珍表示。
隨著直播逐漸成為行業化應用標配,“政策一出,一些從事直播的公司的發展或許會局限于國家政策要求,行業將面臨洗牌風險,而直播這把火也會降下來。”提供互動視頻直播服務的親加通訊云市場部張朝對記者表示,“《規定》對泛娛樂行業影響應該比較較大,他們主要做的是UGC模式(用戶原生原創內容)的內容生產,視頻采集源更難檢測,屬于全民主播。而對一些以PGC模式(專業制作優質內容)進行內容生產的垂直行業直播來說,內容相對來說有傳播價值,也更容易控制。”
當然涉及到具體執行層面,《規定》中的具體要求還有待實踐檢驗。對于《規定》中提出的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先審后發”,張朝表示:“視頻直播主要是信息的及時性和客觀性,如果審核時間太長,則失去直播的價值。而對于互動消息來說,延遲太多也會影響用戶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