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寶平臺用戶虧多賺少
部分平臺中獎算法存在漏洞
雖然奪寶平臺商品溢價,但對于用戶來說投入的最低成本依然還是一元錢。正如前述的余先生,僅花了1元就購得了平臺標價7188元而官方售價僅6388元的iPhone 7手機。而且有了這次“初試牛刀”就取得成功的經驗,余先生開始有些沉迷其中。“因為第一次奪寶就中了部手機,所以后來基本每天都泡在奪寶平臺里,花的錢也越來越多”。余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說,后來幾次投1元都沒有中獎,有些不甘心,所以改變策略為對同一件商品多次下注,以博得更大的中獎幾率。當然,好運氣還是伴隨著他的,1個月的時間里他一共中了3部iPhone,不過投入平臺的本金已超過2萬元。
“其實像我這樣基本盈虧持平的很少,我聽說還有人在這上面虧了上百萬元,靠奪寶賺到錢的倒是很少聽說”,余先生說。記者采訪的多位奪寶參與者基本全是虧損,最少的虧損幾百元,而虧損多的則達數萬元。其中不少人都對記者表達了一個同樣的觀點——懷疑奪寶平臺的中獎結果有“水分”。
那么,這些奪寶類產品是否有造假的空間?前述分析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奪寶類產品基本算法大致為:一個數字S對商品的售價取余后再加1,如一件商品售價100元,用S對100取余后,余數可能為0-99,再加1后范圍是1-100,正好對應平臺中100個號碼。而是否公平、公正就需要看數字S的生成平臺是否會進行“暗箱操作”。“目前許多奪寶平臺為了彰顯公平,數字S一般都由數字A和數字B兩部分組成,數字A由平臺給出,B數字取一個第三方數字如某商品價格、某期彩票號碼等多位數字。雖然看起來公平,但像商品價格這樣的數字B實際上還是固定值,最終幸運號碼還是取決于平臺給出的數字A,在算法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王女士對記者說道,她之前經常參與奪寶的某平臺,據她觀察連續多期都是由同一個ID獲得獎品,如此“好運”不禁令人懷疑該平臺存在貓膩。此外,她還告訴記者,很多平臺為了營造開獎速度快的假象,會加入“馬甲”來“補位”,同時還設置了“馬甲”進行自動購買,假裝真實用戶進行購買,然后指定“馬甲”中獎或者“馬甲”購買中獎率較高的號碼段來實現“馬甲”中獎。“那些‘馬甲’的注冊郵箱后綴全都一樣,有時候就是該平臺名稱縮寫所注冊的企業郵箱,明顯就是平臺‘自產自銷’,最后卷了真實用戶的投資金。”此外,還有用戶表示,“目前有一些奪寶類App為私人開發,不太正規,用戶的資金安全都存在疑問,那中不中獎還不是他們說了算?”
“一元奪寶”存在賭博嫌疑
發展前景或將受到限制
許多用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都認為奪寶已不是單純的眾籌購物行為,而更傾向于將其定義為“賭博”。“本質上是一樣的,花一塊錢下注以小博大,這不是賭博是什么?”有用戶談道,“之前有用戶到某公司底下拉橫幅稱其因為奪寶家破人亡,不就是因為沉迷奪寶,還借了外債參與,最后因為中獎率低而損失慘重。”
“專業的一元奪寶類平臺多是打著互助型購物平臺或眾籌平臺的旗號開展業務。一元奪寶類產品,可以看作是一種眾籌或互助行為,某種意義上也有博彩的性質,關鍵要看平臺引入該類項目的初衷”,薛洪言對本報記者表示,若奪寶平臺能緊守“小額+娛樂”的項目本質,完善游戲規則,如限制單人單項目的購買份數、對參與次數進行限制等,就可以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以此作為主業也未嘗不可。但若控制不好,也存在向著博彩業發展的可能性,屆時會受到與博彩相關的法律的約束。
在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趙占領看來,“一元奪寶這種形式,實際上是消費者花少量的金額,以獲得高額商品的機會,一元奪寶模式跟彩票的性質是比較接近的。除了福彩體彩中心是國家體育彩票,一般福利彩票是由民政部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類模式的平臺將來有可能屬于民政部門管理范圍。”他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一元購類平臺還存在經營資質的問題。大多數平臺銷售的商品品類都很豐富,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特殊商品,是需要銷售方具有相應資質才可以售賣,比如手機號碼、汽車、保健品等等。一元奪寶類平臺實質上相當于是在銷售商品,若沒有相關銷售資質,卻上線商品,那就已經涉嫌違規。”
同時,廖瑩律師還指出,互聯網平臺采取一元奪寶類運營方式不屬于買賣中的有獎銷售行為,“有獎銷售”的前提是消費者已經購買產品,在此基礎上商家給予消費者另行抽取是否獲得其他獎品機會的抽獎行為。而一元奪寶行為并沒有先購買產品,而是直接用金錢購買中獎的機會。此外,她認為一元奪寶行為涉嫌認定為賭博。“但現有法律法規對‘賭博’行為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因此一元奪寶行為的定性還有待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如一元奪寶行為被認定為賭博,則運營一元奪寶類的互聯網平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為賭博行為提供場所情形。”
“鑒于已經有參與者因此類項目遭受重大損失,不排除相關部門出臺專門意見,對以一元奪寶類產品為主業并以此獲利的平臺進行約束,會限制其發展前景”,薛洪言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反,對于只是將其視作引流手段且能秉持‘小額+娛樂’項目本質的電商類平臺,應該不會受到太多限制,仍可正常開展此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