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可能有消費者濫用后悔權這一點,《新消法》實際上也顧及到了。在第二十五條明確列舉出四類商品除外之后,還有“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的規定。而正是這種補充規定,讓許多消費者對無理由退換貨的實際執行情況產生懷疑:這會不會成為一個新的“霸王條款”被商家濫用呢?至于“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這樣的規定更可能被商家濫用,以至成為消費者退貨的一個不可承受之重。
淘寶商城當初推行無理由退換貨政策,消費者都對此寄予了厚望,可四年多過去,這項看似驚艷的利好措施,至少沒有像淘寶承諾的那樣對消費者起到了多么大的保護作用。而伴隨期望經歷的高開低走,民間圍繞它而產生的糾紛和爭議,也有愈演愈烈之勢。現在《新消法》實施在即,盡管京東等電商已經開始高調試行,但并沒有給出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而法律的制定者一方,也沒有更進一步的與《新消法》配套的措施出臺。
有鑒于此,有學者指出,如果規則本身存在漏洞,那么利用漏洞就不可避免。但這種情況并非中國特有。國外之所以能將消費者后悔權落到實處的同時,又推進了理性消費文化和契約精神的發展,很關鍵的原因就在于,西方的法律有細化的配套。比如瑞典對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出臺了專門的《遠距離合同法》,對《消費者購買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配套補充。在該法中,不僅將“后悔權”延長為14天,還規定必須在3天內先執行退款再處理糾紛。
關于后悔權的爭議,有網友提出,你不能只看到國外好的結果而忽視國外好的過程,國外之所以有今天,是當初像國內一樣經歷了不斷付出的過程,也是不斷摸索和不斷自我調節的過程,沒有這個過程就沒有最終的結果。不錯,后悔權在國內還是個新鮮事物,其成長過程必然伴隨波折,但既然已經誕生了,我們就應該善待它,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畢竟,從各國實踐來看,后悔權對引導理性營銷與消費意義重大,是件最終可達共贏的好事。(記者 胡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