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施行期限屆滿后,期限延長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
該決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決定指出,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于延長期滿前,提出修改法律相關規定的意見。
此外,國務院要進一步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繼續創造條件,積極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受國務院委托,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說,兩年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證監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授權決定》和“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創造條件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的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綜合施策、多措并舉,努力為穩步推進注冊制改革創造條件,取得了積極進展。一是堅持質量第一,保持新股發行常態化,努力形成有利于注冊制改革的發行市場秩序。二是嚴格監管執法,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創造有利于注冊制改革的市場環境。三是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功能,在上市審核中發揮交易所作用,不斷豐富和積累有利于實施注冊制改革的經驗。四是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中介機構市場把關責任,健全有利于注冊制改革的市場中介支撐體系。五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探索投資者權益保護新舉措,完善有利于注冊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六是強化市場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營造有利于注冊制改革順利實施的良好輿論環境。(記者 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