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但實踐中,存在勞動者故意不簽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對此,司法解釋細化了二倍工資的適用規則。
司法解釋明確: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訂立;因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張艷:如果是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來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為了獲得二倍工資,故意不去簽字,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艷介紹,勞動者不存在嚴重違紀過錯,那么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情況下,合同到期后自動會延續到“三期”的期滿。其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具體計算方式,即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
針對勞動者享受特殊待遇后單方解約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后,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勞動,如果勞動者單方提前解約,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用人單位不僅給勞動者正常工資,還給勞動者特殊待遇,給勞動者分房子或者分車,此時勞動者就應該按約來履行。如果約定了期限,比如約定勞動者要工作滿4年,但勞動者工作滿半年就提前解除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