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9日電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9日介紹,被執行人無財產或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約占整個執行案件的四成左右。一旦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立即恢復執行,2020年人民法院對124萬件終本案件恢復執行,執行金額達5000多億。
最高法今日舉辦2021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解讀系列訪談,訪談現場,有提問稱:司法實踐中有沒有這種情況,即被執行人不是不想履行,而是確實沒錢履行?對這種案件法院是怎么處理的?能否將其歸為不講誠信?
“往往我們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法院窮盡了一切措施,想盡了一切辦法,但被執行人無財產或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劉貴祥舉例,一個僵尸企業,債臺高筑,瀕臨破產,確實還不起錢了。還有一些個人債務,債務人僅有一些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需財產,背負債務,收入又有限,即使想還也沒能力。“這類執行不能案件約占整個執行案件的四成左右。”
劉貴祥指出,“我本人認為,不能像對待失信被執行人一樣對待這類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做生意有賺有賠,人的一生誰也難免會遇到天災人禍,對確實喪失履行能力的“窮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都沒有譴責的余地。
劉貴祥介紹,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果確屬這種情況,一方面對債權人采取相應的司法救助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中會采取終結執行措施,我們的專用術語是終結本次執行,也就是專門建立一個信息庫,進行專門的管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立即恢復執行。
據統計,2020年人民法院對124萬件終本案件恢復執行,執行金額達5000多億。雖然,我們不能把無能力還債的人納入失信名單,只是限制高消費。道理很簡單,沒有能力還債,就沒有理由高消費,但沒有能力還債,不是賴賬,逃避債務,不應當納入失信名單。這也是失信懲戒與單純限制高消費的區別之所在。
劉貴祥表示,法律文書可以定紛止爭,可以判明是非,但無法包打天下,無法達到消除當事人所面臨的一切法律風險、商業風險、社會風險的效果。當事人在進行各種交易和社會活動中,要注意用法律武器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