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1日電 最高法1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請問虛假訴訟的防治難點有哪些?人民法院在下一步工作中有何應對措施?”的問題,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長郃中林指出,未來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要加大懲罰力度,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適當從重從嚴適用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同時探索建立虛假訴訟人黑名單,加強內部風險提示,加大處罰制裁力度。另外,也要在未來民事訴訟法修訂時推動適當提高司法處罰上限。
郃中林指出,目前虛假訴訟防治難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發現甄別難。虛假訴訟花樣不斷翻新,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特別是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使案件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很難審查出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真實性,真正的受害人也因不知情而無法提出抗辯。
二是調查取證難。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僅有一般的調查權,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往往也不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辦案人員即使懷疑存在虛假訴訟,有時也很難取得確切證據。
三是懲治手段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虛假訴訟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為人罰款、拘留等處罰,但對于虛假訴訟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對個人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這些罰款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和虛假訴訟行為方式的變化,而且這些都是一過性懲治措施,未全面接入誠信評價體系,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成本偏低,震懾力略顯不足。
對于未來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郃中林指出,應當著重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關口適當前移。有關部門和律師協會以及人民法院,可以明確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接受委托代理訴訟時,必須核實委托人身份及其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必須對提交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手續的真實性負責,共同做好虛假訴訟前端防范。
二是加強風險提示。在立案窗口、審判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向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送達風險提示書,對民間借貸、執行異議等易發虛假訴訟類案件,可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訴訟誠信承諾書,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三是克服坐堂問案。對虛假訴訟多發領域加強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的審核把關,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積極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特別是要鼓勵多到案發現場,見人見物,實地勘查。
四是強化協同配合。在法院內部強化立案、審判、執行、審監、紀檢監察等部門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共享、排查線索,形成防范虛假訴訟工作機制;在法院外部加強同公安、檢察機關的協同配合,對涉案線索依法及時移送,形成打擊合力。
五是加大懲罰力度。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適當從重從嚴適用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同時探索建立虛假訴訟人黑名單,加強內部風險提示,加大處罰制裁力度。另外,也要在未來民事訴訟法修訂時推動適當提高司法處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