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巡視員霍建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霍建設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私欲膨脹,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禮金,經商辦企業,占用原下屬單位車輛,干預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濫用職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霍建設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霍建設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霍建設簡歷
霍建設,男,漢族,1953年11月出生,內蒙古涼城縣人,大學學歷,1971年5月參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1年5月至1982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103地質隊工作;
1982年6月至1984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縣經委副主任;
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黨校大專班學習;
1985年12月至1994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交通局副局長、局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8年6月至2001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興和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年2月至2002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集寧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2年11月至200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委書記;
2004年4月至200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主席、豐鎮市委書記;
2009年1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主席;
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巡視員;
2013年11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