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時建議 補償方案應符合多數被征地村民意愿
8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審議中,部分常委會委員針對征地補償相關條款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議。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程序,草案增加了對補償方案組織聽證等內容,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對此,矯勇委員建議再加一個條件,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不符合多數被征地村民意愿的”,因為在實踐中有許多這樣的情況,征地補償的方案看起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是農民不一定接受。
矯勇委員舉例說,比如大型水庫水電站征地和移民安置方案,現在很多水電站都是在西部地區崇山峻嶺之中,過去的法律規定是大農業安置、有土安置為主,但是現在對山區里的農民,找到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非常難,農民的長遠生計不能得到保障。這樣的安置雖然合法合規,但失地農民還是不滿意,就產生了一些新型的安置方案。據此,矯勇委員建議,對于雖然符合法律法規,但群眾不接受的情況,也要開聽證會加以糾正。
為促進鄉村產業發展、改善農村居住條件,合理規劃鄉村產業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草案增加規定: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景漢朝委員認為這樣修改過于籠統、原則,難以實現修改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且不太符合“管理法”的特點和要求。建議按照問題導向要求,盡量將這種政策性的表述上升為法律表述,盡量將提倡性的規定變為確定性的規定,盡量將柔性的規定變為剛性的規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強制性和權威性。
針對修改稿中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出租”的內容,矯勇委員建議增加一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所得原則上應該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并使用。”
矯勇委員解釋說,因為在吉林、黑龍江等地調研時,農民反映較多的意見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以后,政府收取調節基金,調節基金各地收取的比例不一樣,有的高達50%以上。
“對集體建設用地,中央之所以出這樣的政策,允許出讓和入市,就是為了搞活農村經濟,讓農民增收,如果地方政府再收取過高的出讓調節基金,恐怕和中央政策的初衷是相反的。”矯勇委員認為,有必要對這方面的行為進行規范。
“征地范圍太寬、補償標準偏低、征地程序不夠規范,仍然是當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難點和痛點。”劉海星委員建議加大后續監管的力度,讓相關的操作細則和技術能力建設能夠走在前面,避免因農民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引發相關的社會問題。
劉海星委員說,當前現代農業快速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涌現,對設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議在法律制定中進一步回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堅守耕地紅線、生態紅線的前提下,進一步改革創新農村用地的政策,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從而破解農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這個老大難問題。(記者謝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