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文禮受賄案始末
4月1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對被告人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艾文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艾文禮,曾擔任中共石家莊市委副書記、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承德市委書記、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項目開發、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78.2918萬元。
2018年6月25日,艾文禮懾于反腐壓力,“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成為黨的十九大后首個投案自首的省部級干部。2018年10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艾文禮被開除黨籍的通報。
通報指出,艾文禮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甘于被“圍獵”,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通報同時提到,艾文禮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艾文禮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并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
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也提出了對艾文禮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文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艾文禮于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真誠認罪、悔罪,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積極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報記者 張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