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構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規定共20條,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統計督察工作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統計督察工作。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承擔統計督察日常工作。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規定提出,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改革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加強對統計工作組織領導,指導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研究解決統計建設重大問題等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嚴守領導干部統計法律底線,依法設立統計機構,維護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職權,保障統計工作條件,支持統計活動依法開展等情況;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應當督察的其他情況。
開展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
規定提出,統計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召開有關統計工作座談會,聽取被督察地區、部門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法定職責等情況匯報;與被督察地區、部門有關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向知情人員詢問有關情況;設立統計違紀違法舉報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區、部門以及有關領導干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調閱、復制有關統計資料和與統計工作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等材料,進入被督察地區、部門統計機構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查詢;進行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等情況的問卷調查,開展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赴被督察地區、部門進行實地調查了解;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其他方式。
規定明確,國家統計局根據具體任務組建統計督察組,確定統計督察組組長、副組長、成員,明確督察組及其成員職責。統計督察組根據其職責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督察目的、對象、內容、方式、期限等。統計督察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被督察地區、部門收到統計督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反饋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應當以適當方式監督整改落實情況。督察中發現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被督察地區、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統計督察工作。督察涉及的相關人員有義務向統計督察組如實反映情況。被督察地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的,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要求
規定還明確,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有關紀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實報告統計督察情況,甚至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泄露統計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統計督察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利用統計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有其他違反統計督察紀律行為的。
綜合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