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鳳城市原市委書記王國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公開宣判。王國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9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王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減免土地出讓金、給予優惠政策、承攬建設項目及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相關企業負責人索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9.49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國強作案后離境前往國外不歸。案發后,辦案機關依法扣押了王國強存放于他處的錢款人民幣1580萬元,王國強歸案后僅能說明該錢款中部分款項的來源,尚有人民幣540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國強被通緝后主動回國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王國強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王國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