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8月24日電(記者周立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黨委書記韓增義腐敗案日前在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韓增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受賄金額達到161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間,韓增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項目變更、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617萬元。案發后,韓增義退回全部贓款,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故依法從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