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江蘇徐州機電工程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張黎明(化名)沒想到,自己原本一片光明的求學路,竟會因為一個吻而告吹。2011年11月,未滿17歲的小張與女友在教室內接吻,被老師發現后,校方第二天對其作出予以開除的決定。
此事3月16日經媒體報道后,微博上發起一個“你如何看待17歲少年教室內接吻被開除”的投票。兩萬余名網友參與的投票結果顯示,超過60%的人認為“處分太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被“開除”的學生將失去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明,這不僅會在其檔案上留下極不光彩的一筆,也會給其未來找工作或進一步深造帶來極大的麻煩。如果丟了的學籍要不回來,小張可能將成為上不了學、沒有文憑、找不到工作的未成年“游民”。
“開除令”下,家長、學生維權無力
看到小張的遭遇,上海學生家長羅偉(化名)頗有感觸。他正在念初三、學習成績頗為優異的兒子去年因“接吻”差點丟了學籍。
“全校開大會,校長在臺上發言,他和一個女孩子坐在臺下接吻。”羅偉的兒子所犯的“錯誤”看上去要比小張嚴重得多——大庭廣眾之下,還當著校長的面接吻。當時學校給出的處分意見也是“開除”,“學校說影響太壞了,要從重處理”。
遇到這樣的情況,即使是工作體面、收入頗豐的羅偉也只有“忍氣吞聲”的份兒。與校方多次商量無果后,羅先生不得不找“熟人”出面協調,校方答應不開除小羅,但要“留校察看”一年。
羅偉認為,在學校的“開除令”面前,家長和學生唯一的出路就是“找人”,而不是找律師打官司維權。他不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里具體有哪些規定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也不清楚學校校規是否有權力“開除”學生,但他堅信,找律師、找媒體肯定解決不了問題,“學校說不要你就不要你,總能找到理由,家長、學生怎么可能斗得過學校?”
長期從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陳賽金的親身經歷證實了這一觀點。他告訴記者,自己從業多年來遇到的青少年維權案件中,幾乎沒有一例是學生起訴學校的,“別說普通家長沒這個意識,就連很多專門從事青少年權益保護工作的律師都不一定能講清楚”。
陳賽金對“接吻”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也感到費解:“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能否被學校開除?學校校規是怎么制訂的?是否違反校規誰說了算?”
對此,徐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學校校紀校規均由學校自行制定,不需要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且學校處分學生的依據即為“校規”和“學生守則”,“學生如果不服氣,可以來教育局申訴。我們會去學校調查,如果確實違反校規,就只能按照校規進行處分。”
學校開除學生“無需報備”?
采訪中,記者發現,徐州市教育局這位負責人并不知曉“張黎明因接吻被開除”,“省教育廳倒是制訂過一個《學籍管理規定》,但規定沒有明確說是否可以開除學生。學校開除學生也不需要來教育局報備。”
《江蘇省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5條規定,出現“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等6種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57條規定,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而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徐州機電工程高等職業學校開除小張的依據是學校校規第8章45條,對“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學。
但在《規定》中,并未出現有關“勒令退學”的條款,與“退學”有關的條款中只有“令其退學”和“準其退學”兩種,且“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退學”條件中也沒有“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一項。
而在“開除學籍”的相關規定中,“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與“打架斗毆、行兇、賭博情節嚴重者”并存于第四種情況中。也就是說,符合上述兩項條件,學校才能做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但無論是開除還是退學,學校都應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浙江省衢州市教育局副局長翁孝川曾在中等職業學校做了近10年的校長。在他擔任校長期間,從來沒有“開除”過任何一名學生,“根據《浙江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學校是沒權力自行決定開除學生的。”
翁孝川任上,從未因學生接吻、談戀愛“處分”過一人。在他看來,青春期學生接吻、談戀愛都是“正常的”,上升不到“犯錯”層面,“最多口頭警告一下,一般都是跟家長溝通,讓家長注意管教。”他介紹,即使是觸犯刑法的學生,學校也應本著寬容教育為主的原則,最多“勸其退學”,且退學后,將其轉交工讀學校,“絕不會把犯錯誤的孩子再推給社會、推給家庭”。
家校博弈揭“未保法”過于籠統
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張黎明的家長不止一次提到學校開除小張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但卻說不清具體違反了該法的哪些條款。
對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趙輝指出,盡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但這條規定“過于籠統,不具備可操作性”。
趙輝說,學校的校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絕大多數條款不具備強制性和可操作性,也很難衡量學校校規是否違背該法。”
她建議,學校開除未成年人必須遵循必要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實體方面,要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并且證明其他處分方式不能起到教育作用時才能適用開除處分;程序方面的限制則包括在開除學生之前履行告知義務,給學生陳述和辯解的機會,召開聽證會、集體討論處分決定、書面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家長等。
趙輝尤其看重學生作為公民在受到處分時應享有的申辯權和知情權。這項權利,往往在學校一紙處分令“定性”后,被學生及其家長忽視。
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師陳賽金對因接吻遭學校開除的學生成功維權持樂觀態度。他指出,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或打行政官司,“贏面很大”。他說,即使學生存在嚴重不良行為,學校也有舉證責任,“學校不僅要證明他行為不良,還要證明其嚴重性,證明何為‘屢教不改’,這對校方來說難度很大。”
頗具意味的是,就在張黎明事件被媒體報道的同一天,武漢市三角路中學的一堂德育課也受到了關注。在這堂課上,該校正副校長在學生面前自曝戀愛史,贏得學生陣陣掌聲。該校此前對450名高一、高二學生所做的一項關于早戀的調查顯示,40%的學生“正在戀愛”或“曾經戀愛過”。中國青年報記者 王燁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