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3日訊 深圳羅湖區近日召開城管工作現場會,公布市容環境綜合考核實施方案,各部分按比例分條目打分,規定流浪乞討、露宿人員出現在主干道(嚴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別給予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
【規定】乞丐多寡 將影響全市城管收入
記者獲悉,羅湖區的考核方案脫胎于深圳市的相關文件。在現場會上,來自深圳市城管局的負責人透露,在今年試運行兩個季度之后,深圳近日擬推出市容環境綜合考核實施方案,方案首次將城市道路流浪乞討人員數量納入全市57個街道辦的市容環境考核指標,從第三季度開始,全市各街道辦的考核成績將會對社會公布。方案稱,考核結果將按高低分排名,實施以獎代補和責任追究,納入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范圍。
【爭議】該不該允許 職業乞丐存在
一份深圳城管內部材料稱,深圳市目前從事流浪乞討人員多達2萬余人,其中90%以上的乞討人員把乞討當成是謀利的手段,不配合政府采取的流浪救助政策;在嚴格意義上符合救助對象的,只占10%。該文稱,深圳職業乞丐每天的收入大致在150元~300元之間。
有一線城管人員認為,應該立法禁止乞討。對此,新京報評論人艾君表示反對,他認為,擾亂社會秩序的乞討行為可以追究法律責任,但是職業乞丐合法的個人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否允許乞討乃至‘職業乞丐’的存在,從一個側面看出一個城市的文明度。”
【觀點】專家稱該政策 制定程序不正當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仝宗錦認為,政府有權利約束自己內部的行為,但這一規則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制定這個涉及流浪乞討人員權利的政策時,他們完全沒有發言權、沒有參與到政策的實施,只能被動接受,不太符合正當程序原則。”該政策會導致執法人員禁止乞討甚至大規模驅逐流浪乞討人員。“一個城市也不應該為了市容這樣集體性的外在價值,來否定流浪乞討人員內在的謀生權利。”仝宗錦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