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南安一家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滿某受其雇用從事鋼架焊接及雜工。2020年11月,李某要求滿某安裝照明燈,滿某就找到老鄉朱某幫忙。施工中,朱某又因滿某的原因,不慎造成手指受傷,被送醫治療。其間,李某向滿某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朱某的醫藥費。可朱某出院后,滿某找李某償還借款,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推延。滿某一氣之下,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李某以及朱某告上了法院。
司法實踐中,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南安法院近期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例 雇員工作中受傷 法官厘清關系巧化解
案件審理過程中,南安法院官橋法庭承辦法官張良程查明,該案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而是因第三人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引起的賠償分配責任問題,且了解到三方當事人私下關系較好,案件調解處理更有利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張法官決定對三方當事人進行“背靠背”的初步調解。
調解過程中,對于雇傭事實,李某無異議,稱其愿意賠償朱某的合理損失。但滿某對朱某受傷的事情有異議,滿某認為其與朱某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屬于計件的形式,朱某受傷,責任不應由其承擔。朱某則稱其受傷后一直在醫院治療,李某、滿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良程法官研判后認為,滿某在李某的公司上班,朱某又接受滿某的安排,從事李某公司安裝照明燈工作,三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朱某作為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傷,李某、滿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細致厘清法律關系后,張良程又將三方當事人約到法庭,采取“面對面”方式調解。法官首先從專業的角度分析案情、厘清責任,讓李某、滿某充分認識到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然后從“情理法”的角度做通三方當事人的工作,從切實解決問題的角度提出合理合法的調解方案。
說法:現實中若有條件應當為雇員購買保險
最終,該案在朱某同意的基礎上達成三方調解協議,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2000元、滿某已支付的16000元,共計28000元的賠償費用外,朱某不再因此事追究李某、滿某任何責任。李某當庭一次性退還滿某8000元,滿某不再提出訴訟或其他爭議。
張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滿某、朱某三人之間已構成雇傭關系,根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李某、滿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朱某系因滿某的原因導致手指不慎壓傷,滿某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結合案件的具體案情以及朱某的實際受傷情況,法官通過“換位思考法”“自愿讓利法”等調解方法,最終促成三方當事人冰釋前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張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多數發生在農村建房、裝修等作業中,且勞動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識差。有條件的,應當為雇員購買保險且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法條點睛
《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海都記者 楊江參 通訊員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