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7時55分,一名中年女子到南安洪瀨新華都超市偷拿了豬排骨、大米、魚、花生、白酒、巧克力等商品裝進塑料袋避開收銀臺從后門帶出,被早有警覺的超市員工當場截獲并報警。
洪瀨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經詢問,該女子姓蘇,今年48歲,洪瀨鎮溪霞村人。
蘇某當場承認曾多次到超市偷東西。掌握相關盜竊證據后,民警將案件移送到洪瀨刑偵中隊繼續偵辦。
經審訊,嫌疑人蘇某承認自10月份以來,先后4次進入超市偷拿豬肉、排骨、魚、大米、花生、干海產、高檔糖品、飲料、洗衣液、蔬菜等商品避開收銀臺從后門帶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蘇某因涉嫌盜竊罪已被刑事拘留,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警示
這起案件給我們的警示:勿以惡小而為之,貪小便宜,終將鑄成大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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