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搶劫、盜竊罪案,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千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五百元。
因欠信用卡債,游某決定實施入戶搶劫,并選擇不會也不敢反抗的女子為目標。2017年7月1日,游某經踩點后選擇獨戶獨棟,僅有女子和幼兒在家的袁某為目標。游某在其家屋蹲守至當晚九時后,利用木梯攀爬進入袁某家,并在屋內找到絲襪欲用于實施捆綁。23時許,待袁某關燈休息后,游某關掉電閘,在一、二樓未發現有價值財物后,進入袁某臥室,用絲襪捆綁正在睡覺的袁某,袁某因被驚醒捆綁未成,游某見狀快速拿走袁某手機,翻看手機支付寶及微信錢包,并要挾袁某按其指令行動。因顧慮家中倆幼兒安全,袁某與游某僵持數小時,至次日凌晨5時許,游某向袁某索要現金800元后離開,袁某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2017年6月底至7月初,游某還多次入戶盜竊,盜竊犯罪數額合計11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深夜潛入他人住宅,用人身強制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和盜竊罪,其中搶劫罪屬入戶搶劫。被告人游某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綜合游某存在對盜竊犯罪自首情節及部分盜竊犯罪未遂的情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陳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