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哦”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廣告語,但生活中很多人在喝酒時往往因貪杯而造成嚴重后果甚至是觸犯法律。近日,經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四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一萬四千元。
2017年12月26日晚,羅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上杭縣城區行駛,遇到執勤民警檢查,羅某繞道棄車逃避檢查,后被查獲,經酒精呼氣檢測,顯示乙醇含量為150mg/100mL,執勤民警遂駕車將其帶往醫院進行采血檢測。在前往途中及采血過程中,羅某仍拒不配合,搶奪方向盤、對民警進行謾罵,并推搡、撕扯、腳踹、拳打民警,致使民警不同程度受傷。經檢驗,羅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4.19mg/100mL;民警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通訊員蘇雪芳)
知法守法
檢察官提醒:在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有義務積極配合,切勿辱罵正在執法公安民警,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執法。如果認為公安民警的執法違法法或存在過錯,可以事后通過正常途徑進行反映或申訴。有很多犯罪行為往往都是因嫌疑人醉酒后思維混亂、行為不受控制導致的,酒醒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表示后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醉酒不能成為免于刑罰或者減輕罪責的理由。無論在工作應酬還是日常聚會中飲酒還需適可而止,切莫貪杯,以免造成嚴重后果,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