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閩西網16日訊(紅色閩西網記者 戴敏 通訊員 袁英)上杭縣的郭某從小就被送養,后因生父母的房子拆遷,面對拆遷補償款分配,郭某與三個兄弟姐妹發生分歧,那被送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財產呢?近日,上杭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定被送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財產,駁回原告郭某的訴訟請求。
郭某9歲時被送養,他有三個兄弟姐妹。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郭某的生父母相繼去世,留有位于臨江鎮的一棟房屋。1985年,郭某的兒子梁某因進城工作,為免兩地奔波,住在該棟房內。
2008年,因城區改造,該棟房被征收。在拆遷工作組的主持下,三個兄妹與郭某達成析房協議,郭某自幼被送養,無權繼承郭家財產,但考慮到郭某體弱多病和親情,三兄妹各拿出4萬元共計12萬元資助郭某,額外補償梁某的裝修費用,并通過銀行轉賬至郭某賬戶,郭某對此出具收條,表示不再提出異議。
但近8年后,郭某生出了異議,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析房協議,主張其有繼承權,應重新分配房屋拆遷補償款。
那郭某是否擁有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呢?上杭縣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從小送養他人,根據收養法和婚姻法均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是法定繼承人。此外,郭某主張三兄妹將拆遷前的房屋贈與他,遭對方否認且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認定。經協商自愿達成分割拆遷補償款的析房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郭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法律上,子女被送養后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已經消除,因此一般來說,被送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有兩種例外,一是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個人財產部分或全部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財產。二是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