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對襲警處理作明確規定
修訂草案稿在警察執法權益保障方面增加了許多新內容,其中,首次對“襲警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修訂草案稿規定: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以報復、泄憤為目的,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殺害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在詹偉看來,這一規定對于解決和減少目前日益嚴重的襲警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對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從重懲罰,不僅凸顯警察特殊的執法身份和職業特點,而且可以加大法律對不法勢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懾作用。
“通過立法,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給以特別的法律保護,對傷害警察的行為給以嚴厲的法律處罰,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彰顯了法律對警察職業的保障和尊重。”詹偉說。
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五種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這一改變對于充分發揮武器和警械在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有效阻止罪案的發生和擴展,保護受侵害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行使警察自衛權,保障人民警察執法權益具有重大作用和意義。”詹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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