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11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尤燕玲 文/圖)擔保有風險,千萬要謹慎。這不,作為擔保人的張某,因故意轉移財產拒還錢,就受到了法律的嚴懲。11日,晉江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被告人張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庭審現場
2016年5月13日,晉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莊某應支付晉江某銀行借款本金25萬元,利息、罰息、復息3.8萬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到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相應利息、罰息、復息。作為擔保人的張某,對莊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年3月14日,晉江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通知被告人張某執行并申報財產,但被告人張某并未執行。同時,在2017年11月10日,張某還將其所有的青陽街道某套房以人民幣39萬元的價格轉售給案外人葉某,所得款項用于個人其他開支,未用于履行上述判決確認的義務。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負有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執行義務,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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