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29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尤燕玲)女子專門購買散裝食品,以沒有標明廠址廠名、生產日期等理由,一年來向法院起訴26次,每次都要求“退一賠十”。日前,晉江法院審理此案,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刑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30歲的刑某,來自甘肅,去年10月13日在晉江市某大藥房花費515元購得食品龍眼肉20袋、和田棗5袋。隨后,刑某發現龍眼肉的食品包裝上僅標注“保質期10個月”,和田棗上僅標注“保質期18個月”,均無廠址廠名、執行標準、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的標注內容,其以被告違反相關規定,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予以出售,原告請求被告退還貨款515元及賠償5150元。
對此,藥房辯稱,刑某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存在將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予以出售的行為,且刑某一年內上百次在不同商家處購買相同、相類似的產品,其購買行為,并非正常生活消費需要,顯然系為通過訴訟牟取暴利,故其要求“退一賠十”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刑某確在被告購買20袋龍眼肉及和田棗5袋,分別花費370元和145元。同時,邢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間以消費者的身份在晉江發院提起索賠訴訟共計26起。
法院審理認為,邢某購買的龍眼肉及和田棗屬于既有藥用價值,又有食用價值的農產品。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必須經過預包裝后才能銷售,通常以散裝或簡易包裝形式銷售。邢某主張藥房銷售的產品沒有標注相關內容,違反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她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食用這些產品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邢某主張退一賠十,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邢某頻繁購買商品并提起索賠訴訟,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可以認定原告購買涉案產品并非真正用于食用,主觀動機有別于正常的消費者,其購買細節和消費習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企圖通過訴訟手段,以獲得巨額賠償為自身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該種行為不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屬于非正義之舉,不應提倡更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邢某主張的訴訟請求,晉江法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