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21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尤燕玲)21日上午,晉江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環境污染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吳某素、吳某尼夫妻,因經營的拉鏈噴漆酸洗加工點違規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一審雙雙獲刑,同時兩人還被判處“從業禁止”3年。
被告吳某素和吳某尼是一對夫妻,為晉江龍湖鎮人。晉江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來,被告人吳某素、吳某尼在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向吳某華租賃晉江市深滬鎮華峰村的一搭蓋廠房,經營拉鏈噴漆酸洗加工點,生產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墻角的排放口排至廠區外的荒林地,嚴重污染環境。
2017年8月22日,晉江市環境保護局聯合晉江市公安局查獲該加工點,現場抓獲被告人吳某尼,并提取加工點外排口廢水進行檢測。經采樣監測,加工點外排口廢水、車間地面水中的重金屬銅、鋅、鎳、鉻等均超標,其中外排口重金屬鋅超出相應標準的732倍。
案發后,晉江市公安局現場扣押了磷酸14桶(每桶35公斤)、甲酸6桶(每桶25公斤)、清洗桶1個、酸洗桶3個、甩干桶1個、滾噴機5臺。隨后,晉江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兩被告人提起訴訟,同時對于兩被告人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晉江法院經審理后于今日對該案作出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素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被告人吳某尼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禁止吳某素和吳某尼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拉鏈噴漆加工職業。同時,被告人吳某素、吳某尼還需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修復驗收費用人民幣2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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