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對環境造成影響被查封,卻未經許可擅自撕毀封條。當晉江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大隊陳埭中隊在復查過程中發現這一情況,立即向轄區濱江派出所報案。濱江派出所經調查取證后,對違法行為人贏某處以行政拘留七日。
執法人員查封生產車間
事情還得從7月29日說起。當天,晉江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大隊陳埭中隊執法人員對晉江贏康鞋材有限公司的制鞋生產項目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當時,該公司制鞋生產項目正在生產,刷膠過程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揮發至生產車間,生產車間設置排氣扇未密閉。
經查,該公司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未按照規定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法人員隨即將該生產車間查封。
“8月1日下午,晉江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大隊陳埭中隊在復查過程中發現,封條被擅自撕毀繼續生產,該企業負責人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情節較重。”濱江派出所辦案民警許佳濱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對贏某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記者 闕楊娜 通訊員 葉興燦 蔡慶銘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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