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廠房從事皮革加工卻將廢水直排,水中總鉻濃度超限4.97倍。1月22日下午,晉江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污染環境案,宣判被告人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吳某從事皮革噴涂加工職業,期限3年。
據悉,晉江環保與司法部門有效聯動、從快從嚴從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將“從業禁止”首先試點重金屬行業。該案是晉江法院出臺《關于對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污染物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從業禁止”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后首例判處“從業禁止”的污染環境案。
案件:廢水外排 重金屬超標近5倍
2017年5月26日,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環境保護局和陳埭鎮政府聯合查處陳埭鎮洋埭村某牛皮加工廠。該廠主要經營皮革加工、整理業務,生產廢水主要來自噴漆工藝,噴臺的廢水通過車間內溢流口流到廠外排水溝,最后匯入村內排水溝。執法人員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吳某,并采集了車間外水溝、車間內溢流口廢水進行檢測。經檢測,車間內溢流口廢水中總鉻濃度為7.45mg/L,超過《制革及皮毛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限值的4.97倍。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吳某在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賃洋埭村該廠房從事皮革后整理加工,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向外排放,嚴重污染環境。
判罰:“涉重”污染 適用“從業禁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在經營皮革后整理加工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鉻的生產廢水,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3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考慮到被告人吳某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的犯罪,且持續排污1年以上,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生態安全和環境權益,禁止吳某從事皮革噴涂加工職業,期限3年。
2017年12月6日,晉江法院出臺“實施意見”,使法官在適用“從業禁止”法律規定時更具有操作性,更有效地預防環境犯罪,節約執法成本和行政資源。“實施意見”將排污時間長、超標倍數高、污染地點人口集中或生態敏感、脆弱等情形納入“從業禁止”的適用范圍。吳某污染環境案是意見出臺后該院首例被“從業禁止”的污染環境案。
做法:試點推行 打擊重金屬污染
據了解,對涉及重金屬污染犯罪的被告,判處“從業禁止”,晉江市早有先例。2017年2月,晉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生產模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處多項刑罰,其中兩名被告人還被判處長達3年的“從業禁止”。
“依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當事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所以當天監測報告出來后我們就將該案移交至晉江市公安局偵辦,公安局當天就立案并對業主刑拘。”晉江市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近年來,晉江環境保護部門與司法部門有效聯動、從快從嚴從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為“實施意見”出臺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在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和互補下,最終促成了“實施意見”的出臺。其中將“從業禁止”首先試點重金屬行業,正是依據了晉江市的企業特點和污染犯罪案件的類型。“實施意見”具體列出了11種適用從業禁止的情形,符合這些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判處行為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不得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3至5年。(記者 張曉明 通訊員 葉興燦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