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列舉了“老賴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自行起訴,追究“老賴”刑事責任。
今天,“律政有聲”欄目,就以問答的形式向大家介紹,當事人自訴追究“老賴”刑事責任的相關事項。
1.什么是自訴?
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黃銘沂律師介紹,自訴是與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相對應的,也就是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對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
2.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自訴?
黃銘沂律師介紹,《意見》規定,被告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侵犯了自訴人的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可以提起自訴。
當事人可以啟動自訴程序的情形包括:
一、對“老賴”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且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過三十日不予答復的;
二、當事人對“老賴”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審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三、執行法院對“老賴”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黃銘沂律師表示,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意見》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作了如下的明確規定:
一、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二、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三、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
四、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黃律師表示,在當事人發現“老賴”有上述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且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啟動自訴程序,組織相關證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記者 許春 通訊員 李秋梅 王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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