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26日訊 昨日上午,晉江市人民法院聯合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在陳埭法庭舉行“生態環境審判庭”現場開庭專題活動,公開審理一起案件。
根據晉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2013年10月以來,湖南籍被告人陽某平伙同劉某清(已判決)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賃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工業區中路附近一廠房經營鞋模電鍍加工廠,其間,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通過連接圍堰的一條PVC管道排至村溝,對環境造成污染。2015年11月18日,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環境保護局聯合查處上述加工點,并現場采集加工點地板積水處廢水進行檢測,檢測出排放污水中鎳23200mg/L、總鉻分別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中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鎳1.0 mg/L和總鉻1.5 mg/L)的23199倍和4.76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介紹,今年6月,劉某清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陽某平在出逃不久后投案自首。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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