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1日訊(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陳永哲 尤燕玲)去年4月,三名未成年人在晉江深滬盜竊。敗露后,三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現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日前,晉江法院審理該案,根據刑法盜竊轉為搶劫,三名未成年人最終被判處重刑。
【案件回放】
2015年4月,未成年人龍某、鄧某、楊某伙同成年人郭某,竄至晉江市深滬南春社區某店面,使用扳手和鉗子撬開門鎖實施盜竊。不料被店主及幾名親戚逮個正著,郭某被當場抓住。另外三人逃走后,協商返回“救出”郭某。龍某、鄧某持鐵棍毆打店主以及前來幫助的親戚,造成店主及一名親戚受傷,混亂中楊某趁機拉出郭某,四人逃離現場。經鑒定,店主及親戚等人分別達到重傷二級、輕傷一級等。
2015年6月、8月,楊某、鄧某、龍某先后被抓捕歸案,郭某仍在逃。
近期,晉江法院對三名被告進行判決,楊某、鄧某、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秘密手段,欲竊取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龍某犯搶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鄧某犯搶劫罪,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名少年為了兄弟義氣逞強耍橫,揮起棍棒不僅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也害得自己得在監獄多呆幾年。
【法官點評】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這是一起盜竊罪向搶劫罪轉化的典型案例。根據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263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欲實施盜竊,形式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因為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了暴力,且致被害人重傷,這就產生了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轉化,故應適用刑法第269條及第263條第5項的規定,法定刑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龍某、鄧某、楊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未成年人犯罪,且有坦白、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故決定對三被告人減輕處罰即在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進行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搶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