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樂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審判決。
四川自貢男子朱某龍2013年5月開始在長樂某村一超市旁店面內無證進行肉制品加工和銷售。為求賣相好、易于出售,朱某龍在雞爪中加入國家明令禁止的、對人體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過氧化氫溶液(俗稱雙氧水)進行泡制,使雞爪變白、變粗。其父朱某順在泡制雞爪時充當下手,至2014年12月共生產250公斤用過氧化氫溶液泡制的雞爪,以每公斤28元將雞爪拿到長樂某市場售賣。公安機關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朱某龍店內抓獲父子二人,查獲泡制好的雞爪2袋計12公斤、過氧化氫溶液2桶。經食品安全監測機構鑒定,所扣押的雞爪經過氧化氫試劑檢測呈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龍、朱某順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為牟取利益,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對人體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過氧化氫溶液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對被告人朱某順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能落實社區矯正措施,可予以宣告緩刑。綜合考慮二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法院以二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朱某龍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朱某順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邱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