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是一名智障殘疾人,住院治療期間父親卻不管不顧,最終,兒子將父親告上法庭。近日,長樂法院審理此案。
28歲的董某彬是一名智障殘疾人,2011年11月,被父親董某文送入老人公寓,后于2014年10月離開。同年12月,董某彬又被母親黃某送往福州某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療,花費35000多元。2012~2013年間,董某文先后兩次起訴與黃某離婚,后均撤訴。
董某彬認為父親自起訴與其母親離婚后就沒再管過母子兩人生活,現其生活費用無著落,且仍需繼續住院治療。黃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向長樂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董某文支付醫療費、撫養費等。董某文辯稱已達到退休年齡,而且也患病,勞動能力有限,現在無業。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長樂法院一審判決董某文每月給付董某彬撫養費400元,并支付醫療費等17000多元。(記者 郭立鋒 通訊員 林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