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近日發布并正式施行了《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首次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提出了對學生進行“懲戒”的概念,引發社會熱議。
中小學應如何依法管理依法治校?學校對學生安全負責的邊界在哪兒?在立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地方性教育法規如何“另辟蹊徑”?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日前專門召開學校管理法律問題研討會,探討學校管理中出現的相關法律問題和立法需求。
懲戒之名,行教育之實
“在《辦法》中,規定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進行適當懲戒,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學生。社會對‘懲戒’的極大關注,真的是意料之外。”青島市教育局局長鄧云鋒說。
在社會熱議“懲戒”話題的同時,青島新聞媒體曾面向家長和中小學生對該條規定的評價做過一次調查,數據顯示,該市80%的家長對于“適當懲戒”持認同態度,中小學生中對該條規定的認同比例也達到了70%。
北京十一學校副校長周志英說:“事實上,學校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對違反正常教學秩序的學生,已經在實施懲戒行為。”在她看來,《辦法》的出臺,只不過是將這一實際發生的行為,用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華中師范大學附屬小學校長沈愛華認為,當前學校存在教師不敢管學生的現象,“懲戒”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教師教育權的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申素平認為,之所以“懲戒”的規定引發熱議,主要是因為相關規定中“懲戒”概念不明晰。“在上位法如《教育法》《教師法》中,并沒有明確學校和教師有懲戒權,但對于體罰是明令禁止的。什么是懲戒,什么是體罰,兩者的界限需要厘清。”她建議,如果無法對“懲戒”給出明確定義,可以反向思考,羅列出什么不是懲戒而是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內容,這樣也有利于學校或教師在施行時進行考量。
“懲戒的形式多樣,是當場懲戒還是延時懲戒都有不同做法。實施懲戒的主體不一定是學校,家長和家委會也可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在法規實施的過程中,懲戒的內容還應細化,公開化和制度化也十分重要,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層面進一步探索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