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積極穩妥推進高考改革,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防止“投機報考”,維護我區考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報名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地普通高校招生報名組織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員會負責。普通高校招生報名組織工作機構設三級,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公辦普通中學,其職責分別為:
(一)各公辦普通中學具體負責組織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完整高中學籍并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的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本縣(市)所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指導和協調本地區考生的報名工作,同時負責:
1.組織(一)、(二)條規定之外的民辦中學的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由疆外轉入疆內就讀普通高中的畢業生,疆內其它學校轉入就讀普通高中的畢業生和“其他考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信息的采集工作。
2.處理各縣(市)招辦和公辦普通中學在報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3.對各公辦普通中學、縣(市)兩級機構的報名結果進行復審。
4.編發考生普通高考報名序號。
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本地區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本縣(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各公辦普通中學對本縣(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級普通高考報名組織機構的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實行各級組織機構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具體工作責任人“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關于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當年普通高考報名的人員除須符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疆出生落戶考生報名條件
1.考生本人新疆出生落戶,考生本人及父母戶口長年在新疆,沒有遷出新疆的經歷。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在外省區就讀,并獲得外省區普通高中學籍的,須有考生就讀中學所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帶有學籍號的普通高中應屆畢業證明及經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審核認定的考生就讀所在省區省級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4.在外省區就讀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須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中等職業學校考生報名審查登記表》(附件9),并由就讀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學籍后,到戶口所在地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報名。
(二)非新疆出生落戶考生報名條件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含普通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并且有在新疆就讀三年的學籍檔案。普通高中畢業生須有連續三年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學籍須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注冊且第三學年實習階段必須在新疆。中等職業學校往屆畢業生還須有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畢業證書。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按距離當年高考的時間計算,下同)。
3.高中階段隨父母工作調動需轉入疆內就讀普通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須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兩年(高二、高三)并有這兩年的學籍檔案和連續兩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須經地、州、市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批準其父母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或按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手續證明)。
4.區外地級以上(含地級)組織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在援疆工作期間,其子女普通高中階段在新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兩年(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讀兩年的學籍檔案,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戶口,允許在疆報考(須由組織部門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非兵團系統,可由考生戶口所在地地級(含地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經考生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批準,同時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后準予報名;兵團系統,可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級(含師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經考生就學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批準,同時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后準予報名。
(三)我區跨地、州、市就讀考生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報名并參加考試。但有其所就讀的普通中學三年學籍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應屆畢業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就讀中學證明屬實,由戶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查其戶籍條件屬實的,可申請在就讀中學所在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報名并經同意后方可參加考試。各地應相互配合加強對此類考生的資格審查和服務。
(四)未在南疆四地州、國家貧困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連續三年實質性就讀的考生不享受南疆和貧困縣的特殊照顧政策。未在對口援疆受援地區報名的考生不享受當地的對口援疆政策。
(五)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條件按照《關于印發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號)和《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方案實施細則(試行)》(新教基〔2013〕28號)執行。
(六)在新疆定居并符合學籍及就讀條件的外國僑民,須持自治區公安機關填(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報名。
(七)借考報名條件
戶口在我區并符合報名條件,但其父母因公長期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借讀的考生或因公長期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的考生,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州、市報名參加考試。確有困難需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必須與新疆相同(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單位向考生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州、市戶籍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經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查,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批準,并經借考地所在省級招生考試部門同意,到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報名,方可在考生戶口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
戶口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而要求在我區借考的考生,其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必須與我區相同,并持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同意其借考的書面證明,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批準,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可接受其在當地考試。考試結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
(八)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報考少年班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