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養父母或不具收養資格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我國《收養法》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5周歲的條件。被侵犯女童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有可能不符合《收養法》中對收養人的要求。
何永萍解釋說,《收養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條件限制的規定:年滿35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部分“收養問題”的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所以,推測女童與段某某父母應構成了事實收養關系。”何永萍表示。
觀點
是否構成犯罪和身份無關
何永萍告訴北青報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判刑根據是否構成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 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何永萍介紹。
根據《刑法》第237條第三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是否構成犯罪,與養女的身份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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