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TFBOYS的成員王俊凱[微博]被北京電影學院錄取。不過,在北電的錄取通知書中,一項特殊的規定引起了網友的注意:“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2017年入學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和任何學校以外的機構(公司)簽署任何經紀合約(在校期間實習拍攝除外),此規定適用于在校本科生和高職學生,畢業后簽約公司隨個人意愿。”這是否意味著,原本有合約在身的王俊凱需要解約才能入學?目前,王俊凱方面并未對此疑問做出回應。
據悉,北京電影學院相關老師表示,“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外出拍戲,會嚴重影響在校的學習,所以之前北電一直不允許學生在上課期間外出拍戲,但是假期是學生們的自由時間,如果有工作學校不會干涉。”問及2017年北電的新規,將怎樣處理已有合約在身的學生?他則表示,對相關事項不知情。
另外,同為藝術院校,中央戲劇學院的老師也透露:“中戲表演系學生大一、大二上課期間不允許接戲,假期沒有關系,從大三開始就會相對寬松,如果學生接到工作,需要向學校提供經紀公司的介紹信以及劇組合同,條件較好的學生老師也會同意其在上課期間外出拍戲。”對于中戲目前是否也有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簽約的規定,這位老師則表示未接到通知。
針對王俊凱這類錄取前就已經簽約的同學,中戲的老師也表示:“簽約經紀公司肯定意味著一年要保證幾部戲,學校方面又規定上課期間不能接戲,這是校方與公司主要沖突點,并不是說學校不允許學生簽公司。”
專家解讀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任助理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劉影認為,從字面意思來看,特殊規定可以理解成2017年新生入學后的規范,目的在于保障在校期間正常的教學秩序,對于入學前的合同效力不產生約束性作用。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娟表示,學校錄取學生時,未對已成名學生在外拍戲進行審查,視為默認該學生在校期間可以外出拍戲。面對民事合同與行政監管的沖突,簽約合同的先合同義務具有對抗校紀校規的效力。
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長元認為,針對北京電影學院的規定,作為今年被錄取的王俊凱而言,本人認為并不意味著他需要解除原來所簽署的合約才能入學。首先,我們要承認學校出此規定的初衷是好的,讓學生有更多的在校時間并能靜下心來學習,為日后從事藝術創作打下堅實基礎。但從法律角度講,學校確實無權要求他解除原來的合約才允許其入學,即使要求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簽署任何合約也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學生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即“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且“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北京電影學院的校規與國家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定發生沖突,所以該規定是違法的。其次,但王俊凱確實要考慮入學后怎么處理上課與繼續履約的時間處突問題(如果曠課去履約,學校進行相應處理是應該的)。畢竟學生應以學習為主,要體諒學校及老師們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