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之外
檢方需尋求其他證據 例如嫌犯車上的DNA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如果在監聽錄音被裁定無效的情況下,檢方還能怎么做?
鄧洪:正因為如此,檢方還需尋求有沒有其他輔助性的證據,比如嫌疑人的車上有沒有DNA,可以證實嫌犯與章瑩穎失蹤存在關系的證據。畢竟目前沒有直接的證據和證人,都是一些間接的證據(例如嫌犯瀏覽了綁架網站),在美國無法證明其違法。
檢方必須要將章瑩穎的失蹤與嫌犯的行為聯系起來,才能獲得強硬的證據。所以在取證的過程中,FBI雖然有很多的資源來調查,但是其拿到的證據能否作為呈堂證據這是非常重要的。
辯訴交易
嫌犯可能通過告知章瑩穎下落換取輕判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目前章瑩穎案存在哪些可能的情形,針對這些情形會產生怎樣的判決?
鄧洪:章瑩穎案件跟上述所說的普通案件不同。章瑩穎一案最終可能被定為謀殺案件。只是聯邦政府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以“謀殺罪”來起訴嫌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只是以綁架罪起訴嫌犯,因為認為嫌犯所開的車符合監控畫面中的汽車信息,并且FBI也監聽到其承認綁架了章瑩穎。
如果章瑩穎在庭審沒結束之前被找到了,而且還活著,并且被證明是克里斯滕森綁架的話,那么他可能會面臨20年到無期徒刑的判罰;如果在庭審過程中已經證明章瑩穎已遇害,而且章瑩穎的死亡是因為被告所為導致的,那么檢察官可以追加謀殺罪名。在聯邦法院的判罰中嫌犯可能最高面臨死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子已經審理判決嫌犯犯有綁架罪,之后才發現章瑩穎遇害的證據并證實其死因與嫌犯存在關系的話,檢察官可以再度以謀殺罪名起訴嫌犯,這并不違反美國的法律,在美國有再度起訴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