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事考試網 2017年青海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九、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省直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報考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職位的考生資格復審由該系統省級單位負責。
(二)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實行“誰審核、誰負責”責任制,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情節輕微的由招錄機關負責解釋,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復審過程中遇到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六)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招錄機關對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要及時發出《青海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審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所在院校開據的畢業證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往屆畢業生畢業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五)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教育廳認定。
(六)考生報名時須提供本人通訊聯系方式。如要更改聯系方式,報考省直機關(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地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考試成績構成比例
面向社會考錄人民警察的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占筆試成績4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40%)、公安專業(占筆試成績2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30%。
面向社會公開考錄的其他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占筆試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5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30%。
十二、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為保證招錄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劃定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未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以所有進入資格復審人員(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績為標準線。
其它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不再遞補。
十三、《申論》試卷答題要求
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分為具有藏(蒙)語口語交流能力的職位和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的職位。報考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不計分,按不符合報考職位設置的資格條件處理,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報考六個自治州職位的考生,筆試可自愿選擇報考職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體語言答題,也可以選擇現代漢語答題。
十四、藏(蒙)語言能力測試
報考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的考生,筆試結束后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在面試之前由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各招錄機關統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十五、特殊問題處理規定
1、招錄人數與面試人數相同時處理方法。面試時,招錄職位人數和進入面試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
2、招錄職位最后一名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時處理方法。在筆試、面試結束后,錄用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六、體能測評、體檢
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森林公安局在面試之前,分別負責組織報考本系統人民警察職位考生的體能測評工作。體能測評不合格人員,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各招錄機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規定進行體檢。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強制戒毒所、監獄職位考生的體檢工作分別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森林公安局組織實施,報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考生的體檢工作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并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進行體檢,特殊標準未涉及的體檢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體檢。各市州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市州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省直各單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即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按違紀進行處理,記入誠信檔案,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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