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體檢。
1.體檢組織和標準。
按招考職位計劃人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選。體檢工作由自治區和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在公務員考試錄用指定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
體檢按照《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詳見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網站)等規定組織實施。
報考各級各類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體檢標準按照上述標準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附件5)實行。
2.體檢要求。
體檢人員根據報考職位,按照自治區招錄單位和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招錄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疑問時,可提出復檢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規定,經地州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在公務員考試錄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按照“當場、當日、7日內”時間段規定的復檢項目進行復檢。
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項目均不進行復檢。因體檢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八)考察。
自治區區級招錄機關、垂直管理系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規定對報考本機關、本系統、本地的體檢合格人員組織考察。
被考察人員應填寫《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考察表》(可登陸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并將個人檔案一并報考察部門審核。
在考察中,經審定不符合招錄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職位所需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考察結論為不合格,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九)公示。
自治區區級招錄機關、垂直管理系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面試、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體檢、考察全部合格的擬錄用人員,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并通過新疆黨建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