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發《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連續公布“26個不得”禁令,涉及從招生政策制定到學生被錄取換專業整個招生流程,可以說,凡是目前已經出現的違規,都被一一列入。這顯示出教育部門狠抓高考紀律、維護高考秩序的決心,可是,這些“不得”,究竟有多大的威懾作用呢?
這26個“不得”中,有相當部分是以前就發布過的招生禁令,只是再一次重申,比如,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這一禁令在2012年就有了,但是,部分高校照樣我行我素,而對于一些高校的“違規”行為,教育部門并沒有嚴懲。
還有部分“不得”,是為了應對近年來的新形勢、新情況而新制訂的,比如,“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志愿”。這很明顯是針對近年來曝出的老師篡改學生志愿,以及學校借“對口本科”招生違規招收學生的問題而制訂的,體現了監管的與時俱進,但也令人困惑,是不是新出現一個違規現象,就要用一個“不得”來約束?如此發展下去,“不得”清單恐怕會越列越長。
我國招生過程中的亂象,大致與三方面因素有關:一是招生權力濫用,二是招生中的利益交易,三是考試招生制度的弊端。對于這些亂象,不可能靠一紙禁令解決,而必須從遏制權力,鏟除既得利益,改革招考制度等多方面著手。
對于招生政策的制定,應該建立民主決策機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將民意納入決策程序。現在一些招生政策就由地方政府教育考試部門制定,雖有上級部門監督,但這種監督經常失效。近年來,各地高考加分泛濫,就因加分政策決策權掌握在行政部門手中,而針對鬧得沸沸揚揚的高考加分造假丑聞,處理的大棒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也讓各地對上級部門的“禁令”并不那么敬畏。
高校的招生事務也不應該由學校行政負責,而應該由獨立的招生委員會負責。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國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長牽頭的招生工作小組(委員會),這與成立校長權力不能干涉的獨立的招生委員會,正好相反。只有行政權力不能干涉招生,招生才可能擺脫利益糾纏,否則,行政領導可以干涉招生,招生的各個環節,都可能發生利益交換。如果這一土壤不改變,那么,限制了一種違規行為,在其中又會生出另外的違規行為。
像教育部的禁令規定,“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那么,在進校一個月或者兩個月之后更改專業,不就不違規了?另外,高校還可避開高考錄取這一眾人關注的“關口”,利用轉學政策,讓有權勢背景的學生從錄取分數低許多的高校轉入好的高校,前不久曝出的湖南大學研究生違規轉學事件,就并非個案。
總體看來,在目前招考一體化的考試招生制度之下,行政主導的色彩過濃,依靠行政監管來消除招生腐敗,只是進一步強調行政權威,治標而不治本。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的“不得”之下,學校的招生自主權,也就少得可憐,如果在招考分離、學校自主招生的制度下,有一些“不得”其實是完全可行的,比如學校自主調整招生計劃,用獎學金吸引優質生源,按自己的招生標準評價、錄取學生,而不采用單一的分數標準等。
我國面向2020年的教育規劃綱要,其實已給出治理招生腐敗的方向,該綱要提出高考改革的原則是“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必須按照這一原則,“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逐步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相比發布“不得”禁令來說,依照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確定的高考改革目標推進改革,構建新的招考秩序,才是教育行政部門更應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