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區相關部門進一步依法依規強化過程監管,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切實發揮政策引導規范作用,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意見》指出,要嚴格執行學校收費項目。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可以收取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相關聯的費用。學校按規定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代收費不得獲取中間差價。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
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
自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出臺《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積極規范民辦學校收費行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水平基本穩定,教育亂收費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深入推進,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體制機制、政策執行、監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2022—2035年)》《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堅持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非營利公益屬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嚴格執行學校收費項目。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可以收取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相關聯的費用。學校按規定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代收費不得獲取中間差價。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
二、合理確定學校收費標準。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經費定額補助等方式給予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經費安排的,學校應在公布收費標準時標注政府給予的生均公用經費定額補助等金額,并在實際收取學費時予以扣除。民辦學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相應的教育經費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由政府撥付,對協議就讀的學生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政策。
三、強化學校辦學成本核算工作。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建立成本核算制度,辦學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合理和相關性等原則。辦學成本包括人員經費、辦公經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辦學場地租賃費、修繕費等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核算辦學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
四、規范學校收費決策程序。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調整時,應當提前征求社會、學生家長意見,切實做好論證協商、風險評估等工作,避免因收費問題引發社會不良影響。
五、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學生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并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教育收費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政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入學協議等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
六、落實學校退費管理制度。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其中,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已報到的新生在學校課程開始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學生在課程開始后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學期學費;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學期學費;開學兩個月后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按學年收費的,發生上述情形,學校應全部退回學生已交納的其余學期學費。
七、完善學校財務管理制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探索建立收費專項審計制度,嚴禁學校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理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關聯方通過各種方式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辦學結余,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辦學收益等行為,對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八、加強學校辦學經費管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學校收費收入應當統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學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
九、落實收費監管責任。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政策。市區教育、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收費行為日常監管機制,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情況開展定期監測,加強信息共享、監管協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制度納入年度檢查內容,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督促學校自覺規范收費行為。
十、加大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教育收費信訪受理、督查督辦、提醒約談、違法線索移送機制。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本市民辦高中收費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1.《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
2021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要求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對義務教育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依法治教,落實政府責任,加強分類指導,強化民辦義務教育規范管理,營造良好教育生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20〕5號)也明確規定,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要加快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準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
2.《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制定的依據?
本指導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為依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3.《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制定過程?
制定本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規范我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促進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在指導意見制定過程中,市教委積極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結合本市實際,開展了充分廣泛的調研摸底、訪談。在此基礎上,充分聽取業內專家、部分民辦學校意見,并進一步征求了各區教育、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意見。
4、《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本指導意見主要從10個方面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分別是嚴格執行學校收費項目、合理確定學校收費標準、強化學校辦學成本核算工作、規范學校收費決策程序、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落實學校退費管理制度、完善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辦學經費管理、落實收費監管責任和加大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
5、如何保障《關于加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指導意見》更好落實?
一是加強部門統籌力度。本指導意見提出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政策,市區教育、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收費行為日常監管機制,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情況開展定期監測,加強信息共享、監管協同。
二是強化各區日常監管。各區依法落實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主體責任,更大力度做好日常監管,督促指導學校落實收費政策要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制度納入年度檢查內容,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督促學校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三是落實學校主體責任。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嚴格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公眾監督,保證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學生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并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教育收費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