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通過市場來配置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5月1日起,《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關于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的地方法規,也是廈門完善公共資源配置,避免“權力尋租”現象、防止利益沖突的重要舉措。
所謂公共資源,是指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和經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擁有、控制或者管理的下列專有性、公益性資源:國家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機關、事業單位資產以及罰沒物品的處置;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政府采購;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權、公共活動冠名權等應當列入配置目錄的其他公共資源。
根據《條例》規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將實行目錄管理,采取市場配置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
同時,《條例》還規定,利害關系人對公共資源市場配置過程或者配置結果有異議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公共資源配置服務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以下8類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列入配置目錄的公共資源未按照規定進行市場配置的;違反規定壓低公共資源配置底價的;與市場競爭主體惡意串通或者向市場競爭主體泄密的;在公共資源市場配置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規定將公共資源收益截留、挪用的;不按照規定與中標人、買賣人訂立書面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的;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其他違法行為。(本網記者 鄭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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