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夠行使撤銷婚姻的權利?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附件5);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附件6)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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