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限制:無限制
辦理期限: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發放。
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精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工本費每證20元。
受理部門: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地址: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時間:8:00--11:3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聯系方式: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咨詢服務電話
聯系人:戶政科
監督投訴:0595-22180100
辦理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
辦理條件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需要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落戶手續的同時,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登記項目錯誤、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提供原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辦理流程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受理制證工作流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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