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標志不充分 池塘管理方擔責15%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8月29日 豐澤法院
去年10月,年僅16歲的陳某成和3名同學到泉州市豐澤東海街道一池塘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陳某成的父母將該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泉州師范學院告上法庭,提請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要求被告承擔70%的責任。
豐澤法院一審以“設置警示標志不充分”為由,判令泉州師范學院擔責15%,應賠償陳某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68381元。近日,泉州中院將雙方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事件】
結伴游泳
初中生不幸溺亡
去年10月2日下午2時許,陳某成與鄭某、陳某等同學一起到泉州師范學院的池塘游泳。鄭某介紹,起初,因陳某成水性不佳,便在池塘岸邊水淺處逗留。后來,鄭某與陳某到岸邊休息時,陳某成便稱要和他們學習游泳。就這樣,鄭某游到約10米遠處,欲接應陳某成,“剛剛游到我身邊,他就溺水了”。
事發后,經東海街道[尋][蟲]埔社區居委會調解,鄭某賠償陳某成家屬10000元。隨后,因協商未果,陳某成的父母將泉州師范學院告上法庭。
【勘查】
警示標志
設置在兩池塘公共區域
豐澤法院現場勘查發現,事發池塘位于泉州師范學院新校區南側,為泉州師范學院所有和管理。進入該學院池塘共有東西兩個入口。事故水域范圍內共有兩個池塘,鄰學院西入口的池塘面積較大,鄰學院東入口的池塘(即死者溺亡地點)面積較小。法院勘查發現,在兩池塘的公共區域,共設置六幅由白色泡沫材料制作的警示標志,均噴繪紅色警示標語“水深危險”和“嚴禁下水”等。
而陳某成的父母主張稱,事發時陳某成是從學院的東入口進入池塘,該處并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
【判決】
警示標志不充分
學校擔責15%
陳某成的父母提出,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并要求被告泉州師范學院承擔損失70%的責任。
豐澤法院一審認為,事發時陳某成已年滿14周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有一定的預見,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判斷、辨別能力,其本身不識水性又到非游泳區的陌生水域游泳,從而導致溺水事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原告作為陳某成的法定監護人,未能充分履行法定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也有過錯,應依法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泉州師范學院作為事發池塘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預見池塘的危險性,盡到審慎的警示和注意義務。泉州師范學院主張其已經在涉案水池邊設立多處安全警示標志,并立于水池邊顯眼位置,足以對外來人員起到提示與警示作用,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體現池塘的東側入口處有相應的警示標志,對此,泉州師范學院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據此,法院認定,泉州師范學院在事發時設置的警示標志不夠充分、合理,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根據其過錯程度,酌定其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68381元。
法院一審判決后,雙方不服紛紛上訴,近日被泉州中院駁回。(本網記者 韓影)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